编辑: 鱼饵虫 2019-07-02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各方职责.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 投标机制改革的统筹协调工作;

市编办负责明确各相关部门职 能、机构、编制调整等工作;

市监管办负责建立工程建设项目 工作制度,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机制改革的衔接工作;

市 财政局负责做好工作经费的保障;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落实办公 场所;

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事项梳理、工作交接等工作.各 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力服务工程项目建设.

(二)确保平稳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机制改革涉及 到相关部门职能的重新界定和利益调整,涉及到新旧体制的转 换和衔接,为使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 中遇到的问题,妥善解决人员编制和业务交接工作,不得影响 工程建设项目推进. 本意见自

2018 年7月30 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代建工作提速提质 提效的意见》 (衢政发〔2014〕45 号)同时废止. 附件:1.衢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实施细则 2.衢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问责办法 ―8― 附件

1 衢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促进相 关部门尽职履责,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标后监管职责分工:

(一)建设单位为标后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 位承办项目的管理,对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 履职、分包、变更、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及合同履行 等情况履行全面的管理职能,做好日常检查工作.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建立项目标后管理档案.标后 管理档案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管理组织、管理制度、日常 管理记录、工程变更情况、日常检查及综合评价等.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后定期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在 工程结束后对施工单位及工程施工、管理、质量、合同履行等 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二)行业主管部门(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综合执法局等)依法履行标后监管法定职责,加强标后履约管 理,定期、不定期对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 议进行抽查,严肃查处转包、非法分包和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

―9― 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合同履 约的行为,及时责令整改,依法查处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行为;

依法依规对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罚、处理决 定和不良行为记录.

(三)市监管办负责牵头组织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 利局、审计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标后履约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发改委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重大设计变更审 批、综合验收以及重大项目稽察.

(五)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

(六)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审计监督.

(七)市评审中心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价款 结算和财务决算的审核监督,定期通报协审单位考核结果,并 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协审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条 建立标后约谈机制,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 (建设单位)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市监管办等单位,以约谈、 书面告知等方式,提醒中标单位诚信履约. 第四条 打造智慧监管服务平台.借助 互联网+ ,将标 后监管服务工作与大数据、信息化、互联网等领域相互交融, 整合分散在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监管系统、监管信息,进行分 析汇聚,打通信息孤岛,形成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 ―10― 统一高效的智慧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动态监管、协同监管和大 数据监管,监管信息全面公开、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五条 各监管部门要对照权力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标后监管工作清单,合理确定年度检 查的比例、频次和方式,既要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监管力度, 又要防止过度检查.对投诉举报多、经营异常或者有严重违法 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标后检查的力度.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人员 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监管信息和考核结果通过衢州市公 共资源监管网定期公开. 第七条 探索建立标后联合检查机制,制定并实施联合检 查计划,明确牵头部门,明确监管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证据 互认和实施惩戒的具体标准、内容、程序、期限、文书等,形 成监管合力.对同一中标企业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由多 个监管部门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检查,提高监 管效能. 第八条 全面公开监管信息,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 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程序和检查结果进行全流程公开(涉 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建立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及 时公开检查结果,将检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 ―11― 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第十条 依托智慧监管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招投 标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十一条 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对监管中发现的涉及 党员干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 察机关.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 任何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不得利用职权为他 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细则执行. ―12―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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