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07-02 |
2 衢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规范建设 工程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衢州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的监管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和建设单位 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职责,办事拖拉推诿、执行不力、工作效率低下,影响政府 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开展,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 为. 第四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教育 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应予责任追究:
(一)不依法确定中标人;
中标公示后,不对中标单位进 行约谈的;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施工现场、合同履约情况检查的;
(三)发现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 ―13― 关部门报告的;
发现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人员变更、材料变更、费用 变更等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行业特 殊要求的除外) ;
(六)未按规定报审,擅自委托中介审核项目工程结(决) 算的,或未按规定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
(七)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八)因质量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
(九)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骗取建设资金的;
(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十一)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拖延提供或者提 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拒绝、阻碍审计监督的;
(十二)其他应当予以问责的行为. 第六条 监管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应予责任追究:
(一)不及时制定标后监管工作清单或不按计划开展标后 监管或监管流于形式的;
(二)未按规定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