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9-07-02 |
第三条第三款指出,总体是指注册会计师从中选取样本并据此 得出结论的整套数据.总体可分为多个层或子总体.每一层或子总体 可予以分别检查.
二、对注册会计师确定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的总体要求 本准则第四条指出,在设计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用 以选取测试项目的适当方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实现审 计程序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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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获取审计证据时对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 的方法的考虑 本准则
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八条) ,主要说明注册会计师获取审 计证据时实施的审计程序对运用审计抽样的影响.
一、获取审计证据时实施的审计程序 本准则第五条说明了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时实施的审计程 序,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设计和实施下列审计程序,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1)风险评估程序;
(2)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 ;
(3)实质性程序. 注册会计师拟实施的审计程序将对运用审计抽样产生重要影响. 有些审计程序可以使用审计抽样,有些审计程序则不宜使用审计抽 样. 本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分别说明了实施各种类型的审计程序时对 审计抽样的考虑.
二、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对审计抽样的考虑 本准则第六条指出, 风险评估程序通常不涉及使用审计抽样和其 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但如果注册会计师在了解控制的设计和确定 其是否得到执行时,一并计划和实施控制测试,则会涉及审计抽样和 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风险评估程序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
2 环境: (1)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内部其他相关人员;
(2)分析程 序;
(3)观察和检查.注册会计师在实施上述风险评估程序时通常不 涉及审计抽样.原因在于,注册会计师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的目的是了 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不需要对包含 全部项目的总体得出结论.另一方面,风险评估程序实施的范围较为 广泛,获取的信息具有较强的主观色彩,因而不适于运用审计抽样. 但是, 注册会计师经常在了解控制设计和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 的同时计划和实施控制测试. 在这种双重目的的测试中注册会计师可 以考虑使用审计抽样,但应当明确,此时审计抽样是针对控制测试进 行的.
三、实施控制测试时对审计抽样的考虑 本准则第七条指出,当控制的运行留下轨迹时,注册会计师可以 考虑使用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实施控制测试.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基础上, 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能够 显示控制有效运行的特征, 以及控制未有效运行时可能出现的异常情 况.然后,注册会计师可以测试所识别的特征是否存在.如果显示控 制有效运行的特征留下了书面证据,即控制的运行留下了轨迹,注册 会计师通常可以在控制测试中运用审计抽样.在实施控制测试时,注 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控制的性质选择所需实施的审计程序的类型. 例如,信用部门经理在销售合同上签名批准赊销,或者操作人员在向 某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输入数据前必须得到有关主管人员的签字授 权.对这些留下了运行轨迹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检查这些文 件记录以获取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此时可以使用审计抽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