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9-07-02 |
2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但为投资者提供保障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安全的保证, 并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担保人已签署《保证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安心 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指导意见》 : 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10 月26 日颁布并实施的 《关 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3. 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的机构.本基金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