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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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层Tel:(+86 10) 8521-9100/9111/9222 邮编:100022 www.deheng.com.cn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京)律意见(2016)第35号致: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根据与公司签署的《项目法律服务协议》,担任公 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 作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台湾地区)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 评估、 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以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 涉及引用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验资、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以严格按照有关中 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并且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此类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 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中, 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如下:公司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的原始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文件上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含电子版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 和重大遗漏之处.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永安东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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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层Tel:(+86 10) 8521-9100/9111/9222 邮编:100022 www.deheng.com.cn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及本所律师有赖 于相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函件、说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之行为、 相关事实事件发生及存在时有效之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此基础上基于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 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 供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2015 年11 月19 日,天科股份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 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和《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公 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意申请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待公司股票成功挂牌后,将暂采用协议方 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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