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9-07-02 |
独立董 事做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
(二) 、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先予 以书面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同意,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 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四)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同意,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经全体独立董事书面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 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在本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委员会主 任委员.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 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 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三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 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 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 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五年. 第二十五条 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 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 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 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按本制度有关规定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 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 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十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 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