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07-02 |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21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本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的方式协议转让本公司股 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本公司股份. 第22条 本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物. 第23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24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25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26条 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27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登记在股东名册中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28条 本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3)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6)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8)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29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条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 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31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