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9-07-02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32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3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4条 本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2)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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