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9-07-02 |
2018 年7月10 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申请人处,在其 安全主任杨某峰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 录》并由杨某峰签名确认.该检查记录主要记载:1.申请人主要 从事通用设备制造业,主要污染物有噪声、喷漆和焊接废气、危 险废物、工业污泥、工业废水、固体废物、生活污水等;
2.检查 时申请人正常生产,噪声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喷漆和焊接废气经 UV 光解后排放,但治理设施中有一台 UV 光解闲置、一台破损, 均没有运行;
3.申请人出示营业执照、《增城区环保违法违规建 设项目备案登记》(备案编号 2016234)及《广东省污染物排放 许可证》(编号 440183201712W001)等经营、许可证照.同日, 被申请人对杨某峰进行询问,作出《询问笔录》并由杨某峰签名 确认,杨某峰在笔录中确认在检查时申请人正常生产,有一台 UV 光解闲置、一台破损的事实.
2018 年8月28 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的处罚,并告知申请人在 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
7 日内享有陈述申辩或
3 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的权利.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提交陈述申辩书及听证申请书.
2018 年9月19 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会议,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