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9-07-02

806 号),通过邮寄形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行政处罚(听证) ―

8 ― 告知书》送达后,2018 年8月26 日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

2018 年9月19 日依程序举行了听证会 (原定于

2018 年9月14 日 举行,后延期至

2018 年9月19 日). 本案经我局行政处罚审议小组依据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 政处罚自由自由裁量暂行规定》进行审议后,于2018 年10 月12 日分别作出增环罚〔2018〕66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鉴于申请 人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依法维持上述作出的处罚内容,并于

2018 年10月1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签收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该企业违法行 为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企业违法行为没有造成 严重后果、符合从轻情节,我局依据参照《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 行政处罚自由自由裁量暂行规定》 和 《增城区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适用标准(试行)》,在罚款上作了最下 限的处罚.

五、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增环罚〔2018〕664 号行政处罚 的理由不成立. 1.关于对该企业近期执法检查问题.执法人员于

2018 年6月24 号到申请人检查时发现存在一定的环保问题,执法人员对此发 出了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6 月28 日开展复查发现,申请人 正常生产,但未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治,也没有整改计划安排.7 月10 日再次现场复查, 申请人正常正产生产但仍未完成整改工作, 对整改工作不重视、不配合,敷衍应对,于是执法人员现场告知申 ―

9 ― 请人安全主任负责人事实违法行为, 并在该负责人获得法人委托的 情况下,完成了调查取证. 2.关于

7 月10 日检查造成小混乱问题.申请人提出 执法人 员全部分散到个个车间拍照,造成现场一阵小混乱 情况,作为企 业环保监管者,执法人员有针对性对企业的水、气、声、渣等污染 物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认真仔细检查每个生产环节, 了解企业运作 流程及工艺, 对存在不规范或有问题的环节进行拍照留证. 申请人 提出 两个小时折腾 ,据执法人员陈述,当天检查从

9 时45 分 开始、10 时32 分完成检查,10 时35 分到申请人会议室进行询问 笔录调查, 由于做笔录需要一段时间, 于12 点10 分左右完成询问 笔录,期间都是在非常平和的气氛中进行,没有出现任何混乱,也 没有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 3.关于企业不存在故意逃避监管问题.本案中, 执法人员多次 检查企业均发现,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产生相应的污染物,污 染物必须通过治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但是企业相关治理设施要么闲 置、要么损坏,一直处于停用状态,而且迟迟未能修复使用,是典 型的通过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 经我局行政处罚审议小组对案件的事实、程序、法律适用、裁 量标准等进行审议,综合考虑申请人违法行为性质、整改态度、造 成危害后果等情节,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合法、合理的.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增环罚〔2018〕66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

10 ― 请求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维持增环罚〔2018〕66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府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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