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9-07-02 |
三、我局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正确、证据确凿、 决定准确.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 ―
6 ― 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 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2.《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第七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 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 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 将部分或者全 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 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 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 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 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 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 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 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 通过偷排、 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 停产、 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 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 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
7 ― 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申请人被检查时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一台 UV 光解闲置、一 台破损 属于 逃避监管方式 第四种情形,需依法作出处罚.根 据申请人存在的逃避监管违法情形, 我局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主要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 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同时参照执行的依据还有《广州市 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自由裁量暂行规定》 和 《增城区常用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适用标准(试行)》裁量 标准. 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2018 年7月10 日对申请 人执法检查《增城区环保局执法监察大队现场检查笔录》、 《增城 区环保局执法监察大队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调查取证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增环罚告〔2018〕806 号)及送达 回执,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以及申请人的 环境处 罚陈述申辩书 环境处罚听证申请书 等.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决定: 根据上述法律依据, 我局最终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 处理处罚决定有: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
10 万元.
四、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裁量标准适当. 我局于
2018 年7月10 日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取证,2018 年8月22 日向申请人作出 《行政处罚 (听证) 告知书》 (增环罚告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