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9-07-02 |
2、另一处理罚理由是 废气治理设施 UV 光解一台闲置 是 不存的,接《处罚(听证)通知书》后经与被申请人下属永宁街执 法检查人员确认,说是检查申请人总装生产车间喷漆房 UV 光设 备时,执法检查人员从设备罐体的玻璃窗口观看,看不到流水迹 象,就认为申请人逃避监管排放废气.申请人现场 UV 光解设备 罐体的玻璃窗口有层原装设计的珍珠棉遮挡,肉眼是无法看到的 (见附件二:设备现场图片);
并且,申请人当时喷漆房是停止生 产作业的,不生产作业是不开启设备,强制开启设备造成资源浪 费,增加企业经营成本. 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 逃避监管 的情形. 如上所述申请人净化设施处于正常管理状态,申请人不可能也没 ―
4 ― 有必要只关停这一台设备来逃避检查.申请人也欢迎相关部门随 时进行现场检查.此外,设备的损坏是生产过程中常见的状况, 其损坏也不会故意为之,并且申请人也在第一时间进行维修,不 存在任何 逃避监管 的故意.以上是申请人对于行政处罚所列 事实和理由的申请复议意见.在此,恳请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谅解明察.在过往环保的检查中,申请人一直积极配合被申请人 及被申请人下属单位永宁街环保所工作,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意 见均进行了有效整改.申请人一向重视环保管理工作,在2017 年申请人投入
200 多万元对环境污水、废气整治,申请人并没有 逃避企业对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望政府能鉴于申请人一直以来 的成绩,结合上述客观情况,酌情考虑,企业生存不易,执法部 门不要以处罚为目的,望在执法过程中执行处罚的同时更重视帮 助与教育、实事求是的行政责任.申请人也将在今后的生产活动 中,更加注重环保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 社会义务. 加强与执法人员学习与沟通, 杜绝类似误会问题发生. 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府的答复通知书后, 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 复书及有关证据和依据,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我局作出的增环罚〔2018〕66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 法定职责范围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项 国务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 ―
5 ― 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定,我局作为增城区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执法检查, 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法定的职责.
二、申请人存在的环境违法事实清楚. 经核查,申请人主要从事汽车车桥、单点悬挂等通用设备生 产经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836813093793,在广 州市增城区永宁街翟洞村新屋社建设上述项目,项目经营面积约
26668 平方米,生产工人约
200 人.申请人在
2016 年取得《增城 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登记》 (备案编号 2016234),并取 得《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 440183201712W001),是 一家环保审批手续完善的企业.
2018 年7月10 日执法检查发现,申请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 废气治理设施 UV 光解一台闲置、一台破损,均没有运行,涉嫌通 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检查时申请人处于正常生产状 况, 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 喷漆和焊接废气、 危险废物、 工业污泥、 工业废水、 固体废物、 生活污水等污染物. 噪声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喷漆和焊接废气经 UV 光解后排放、危险废物和工业污泥交由肇庆 市新荣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回收处理,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经一体 化处理后循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