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9-07-02 |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岗前路
16 号. 申请人广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 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增环罚〔2018〕66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增环罚〔2018〕66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首先,衷心感谢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及各级领导给予申请 人机会澄清事实.最近被申请人新增了一批有为青年参与环保执 法检查.2018 年7月10 日被申请人分支下属部门永宁街环保所 七八名实习执法人员来申请人单位现场检查,就像申请人企业藏 有什么严重犯罪证据一样,他们进厂就全部分散各个车间拍照, 造成现场一阵小混乱,经过两小时折腾后,实习执法人员提出存 在或不存在的问题点,申请人都是积极配合,存在问题的申请人 都按要求及时整改关闭,申请人对环保管理工作一直都很重视. ―
2 ―
2008 年成立的企业历史遗留的问题,在2017 年申请人投入
200 多万元对污水、 废气整治, 综合企业污染情况逐步推进环保工作, 落实企业社会主体责任. 在2018 年8月24 日收悉增环罚告(2018)806 号文件拟定申 请人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废气治理设施 UV 光解一台闲置、一 台破损, 均没有运行. 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 拟罚申请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处罚人民币
10 万元 .申请 人感到一头雾水,对被申请人的下属单位永宁街环保执法人员在 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事项申请人已经积极整改关闭,并且没有在 正常生产情况关闭废气治理设备生产或生产中开启带病废气治理 设备的生产行为,执法人员检查中也没有指出有这样的问题.被 申请人却凭借永宁街实习执法人员提供的 闲置 不实证据对申 请人进行处罚.经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的下属单位永宁街执行检查 当事人了解被申请人所谓的 违法行为 ,陈述问题时都是似是 而非.
2017 年7月10 日检查记录中提到的 其他一台 UV 光解闲置, 一台破损 ,申请人管理员签名时认为产生废气岗位没有作业, 车间没有废气排放,降低经营成本,节能减耗,关停设备属于正 常,故未在 闲置 两个字较真,却不知被申请人依此在
2018 年10 月12 日进行对申请人下发处罚
10 万元的决定,对此处罚 申请人很冤.故针对处罚的事实和理由陈述申请如下:
1、 在检查时指出废气治理设施盛装酸液的容器内部及吸气处 ―
3 ― 有破损,申请人生产正处于淡季,当时申请人设备
2018 年7月8日内部作出了 维修申请停止使用 状态,联系厂商 广州市嘉 恒环保科技公司 维修处理(见附件一: 《设备维修改造记录表》、 整改图片及《环保工程合同》、《设备验收报告》),2017 年7月15 日维修完毕,在2018 年7月26 日使用验收合格.恳请政 府支持与理解,为了保障设施的正常运作,重视环境保护承担企 业主体责任,申请人与广州市嘉恒环保科技公司签订了年度《环 保设备维护保养合同》.设备使用避免不了故障或老化维修,加 上关联到委外第三方专业维修工程,维修是需要一定的时间沟通 协调的,并且我司设备是停止使用待修状态,并没有生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