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7-02 |
9 号――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有效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于保证和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尤为重 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政策和程序,对 相关审计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以客观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 判断以及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本问题解答旨在提醒和帮助 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制度, 切实履行持续改进审 计工作质量的责任.
一、哪些项目需要考虑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答:
(一)与审计准则相关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 的质量控制》 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确定需 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审计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由于被审计单位情况不同, 会计师事务所确定的需要实施项目质 量控制复核的其他审计业务也不同.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建立评价标准, 以评价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之外的哪些其他审计业务需要实施项 目质量控制复核.评价标准可能包括法律法规的特别要求、项目的性 质、识别出的异常情况及风险程度等.会计师事务所在设计指标,帮 助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识别高风险审计项目时, 通常考虑的因素 举例如下:
2 (1)被审计单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
(2) 被审计单位是提供金融服务的实体, 例如银行、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
(3)被审计单位因其规模、复杂性或涉及公众利益的程度而显 得十分重要,拥有广泛的利益相关者. 《应用指南》指出,即使在业务开始时认为不需要实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项目合伙人也要关注情况的变化,以识别有必要 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情形.
(二)与职业道德守则相关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4 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 独立性的要求》规定,审计项目组的其他合伙人与属于公众利益实体 的被审计单位之间长期存在业务关系, 将因密切关系和自身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 实施独立的质量控制复核等防范措施, 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 接受的水平.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4 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 独立性的要求》还规定,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从某一属于公众 利益实体的被审计单位及其关联实体收取的全部费用, 占其从所有客 户收取的全部费用的比重超过 15%,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被审计单位 治理层披露这一事实,并讨论选择下列何种防范措施,以将不利影响 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1)在对第二年度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之前,由其他会计师 事务所对该业务再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简称发表审计意见前复
3 核) ;
(2)在对第二年度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之后、对第三年度财 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之前, 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二年度的审计工 作再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简称发表审计意见后复核) . 在上述收费比例明显超过 15%的情况下, 如果采用发表审计意见 后复核无法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 发表审计意见前复核. 如果两年后, 每年收费比例继续超过 15%, 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每年向治理层披露这一事实,并讨论选择采取上述哪种防范措施.在 收费比例明显超过 15%的情况下, 如果采用发表审计意见后复核无法 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发表审计意 见前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