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7-02 |
6 政策和程序,以保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例如,项目质 量控制复核人员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委派, 在复核期间不以其他方式 参与该项目、不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不存在可能损害项目质量控制 复核人员客观性的其他情形. 在执行审计过程中, 项目合伙人可以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咨 询.项目合伙人咨询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后作出的判断,可以为项 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所接受, 从而可以避免在审计工作的后期出现意 见分歧,这并不妨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履行职责. 当咨询所涉及问题的性质和范围十分重大时, 除非项目组和项目 质量控制复核人员都能谨慎从事, 以使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保持客 观性,否则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可能受到损害.如果项目 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不能保持客观性,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委派内部其他 人员或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 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或为该 项审计业务提供咨询.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权威性.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需要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充分、适当的技术专长、经验和权限.特别 是,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履行职责,不应受到项目合伙人职级的影 响.对于项目合伙人在会计师事务所中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要注意 避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受到损害.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员需要具备质疑项目合伙人所需的适当资历(经验、能力) ,以便能 够切实履行复核职责.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所能承担的总体复核工作量.当一 名复核人员在一定时间内承担过多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任务时, 可能 对实现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目标产生不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政策
7 和程序需要对此予以考虑. (4)对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被审计单位的特别要求. 《中国注册 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4 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规定,如果被审计单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相关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 间不得超过五年,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不得为该被审计单位的审 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复核.
五、对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中的意见分歧有何考虑? 答: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建立处理意见分歧的政策和程序,以应对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与项目组之间可能出现的意见分歧. 在项目组 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意见分歧得以解决前, 不得出具审计报告. 解决意见分歧的有效程序, 能够促进在审计工作的较早阶段识别 出意见分歧,为拟采取的后续步骤提供明确指导,并要求对意见分歧 的解决情况和形成结论的执行情况进行记录. 在通过内部咨询解决意见分歧时, 按照内部咨询体系规定的流程 和级次进行咨询. 解决意见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