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02

第五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解除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条件达成一致,本合同 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本合同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本合同自生效日零时开 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 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 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应付日均以生效日为基准计算. 第十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 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宽限期间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 间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不享有任何红利的分配.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投保人交清所欠交的保险费 及利息、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后,本合同自批单载明的 日期恢复效力.本合同效力恢复时,本公司将补发效力中止期间应补 发的红利及相应的利息.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 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 险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 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中航三星祥和 B 款终身寿险(分红型) 条款 第5页,共10 页 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 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 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 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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