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02 |
二、高残保险金 在申请高残保险金时,高残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 高残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如果认为需要,可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有关证明和资料. 中航三星祥和 B 款终身寿险(分红型) 条款 第6页,共10 页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 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 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二条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 司将以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 身故保险金的 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 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七章 一般条款 第二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 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 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 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 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 本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中航三星祥和 B 款终身寿险(分红型) 条款 第7页,共10 页 第二十五条 投保年龄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