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02 |
44068160091168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杰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湛公路水藤段东侧 乐从红星美凯龙品牌家具批发博览中心二 楼展厅 M20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结构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家具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
2015 年11 月30 日购进上 述型号的床头柜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 湛公路水藤段东侧乐从红星美凯龙品牌家 具批发博览中心二楼展厅 M208 号的经营场 所用作对外销售,共购进
2 件,购进价为** 元/件,销售价为**元/件,合共货值为
586 元,至2016 年1月3日已全部销售完毕, 获销售款
586 元,获违法所得
20 元.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销售结构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 的儿童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的规定,已构 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 条所指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 准的产品 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 行为没有减轻、从轻和从重的情节,给予一 般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 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 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 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决定:
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不符合国 家标准的床头柜;
二、罚款
1172 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
20 元. 行政处罚结果 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不符合国 家标准的床头柜;
二、罚款
1172 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
20 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6 年11 月30 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 年11 月30 日 公布起止日期
2016 年12 月19 日至
2018 年12 月19 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乐罚字[2015]372 号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宋丹家具店(经营者:杨杰)(身份证号码: 5113*住所:性别:男) 注册号:440681600911685 经营场所: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湛公路水藤段东侧乐从红星美凯龙品牌家具批 发博览中心二楼展厅 M208 号 经营范围及方式:销售:家具
2015 年12 月2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 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15 年12 月2日对当事人位于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湛公路水藤段东侧乐从红星美凯龙品牌家具批发博览中 心二楼展厅 M208 号的经营场所内型号为 B905 的床头柜进行执法抽检, 该型号的 床头柜经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 验出结构安全不符合标准的要 求,被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SQ1509174)于2016 年4月18 日送达给当 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要求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