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07-02

二、罚款

1172 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

2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

(一) 项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 银行顺德分行(详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 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受理机构: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委员会办公室详细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

3 号,

电话: 0757-22832548)或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 内依法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 年11 月30 日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乐从市监分局 顺市监(乐)案公【2016】109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乐罚字[2016]183 号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王润洪家具店 注册号 单位名称 注册号

44068160112529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润洪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佛山市顺德区东恒实 业有限公司的商场五座首层

2 号后 违法行为类型 格式合同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从

2016 年9月2日开始使用 为了重复使用预先制定的带

一、请确定商 品的尺寸和款式,所订商品恕不退货.

三、 订货时须交订金,常规订货不得少于 30%, 定做订金不得少于 50%, 以上商品不含税金.

四、本合同从收到定金开始执行,已收定金 概不退还,必须收齐货款后才能发货. 等 字样的格式合同从事家具销售的经营活动, 至2016 年9月26 日当事人使用带上述字样 的订货单与客户签订格式合同共获经营额

30700 元,没有违法所得.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 违法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 法》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 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 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 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处 罚、减轻、从轻、从重情节,应当给予一般 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

3100 元. 行政处罚结果 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

3100 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6 年12 月8日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 年12 月8日公布起止日期

2016 年12 月19 日至

2018 年12 月19 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乐罚字〔2016〕

183 号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王润洪家具店(经营者:王润洪,性别:男,年龄: 47,身份证号码:4419*住址: ,经营场所:佛山 市顺德区乐从镇佛山市顺德区东恒实业有限公司的商场五座首层

2 号后;

经营范 围:销售:家具;

注册号:440681601125298.

2016 年9月26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佛山市 顺德区东恒实业有限公司的商场五座首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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