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02 |
2 号后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 该 场所是从事家具销售的经营场所,面积
78 平方米;
场所外有挂写有 LUCK 凯诺 奇家具 的招牌,场所内摆放有桌子
2 张,有椅子
6 张;
设有用于办公的电话
1 台,计算器
2 台,有带 LUCK 凯诺奇订货合同 等字样的单据
3 张,现场有
1 名工作人员.单据上带有
一、请确定商品的尺寸和款式,所订商品恕不退货.
三、订货时须交订金,常规订货不得少于 30%,定做订金不得少于 50%,以上商 品不含税金.
四、本合同从收到定金开始执行,已收定金概不退还,必须收齐货 款后才能发货. 等字样.当事人出示该场所注册号为
440681601125298 的个体 工商户营业执照. 经查, 当事人从
2016 年9月2日开始使用为了重复使用预先制定的带
一、 请确定商品的尺寸和款式,所订商品恕不退货.
三、订货时须交订金,常规订货 不得少于 30%,定做订金不得少于 50%,以上商品不含税金.
四、本合同从收到 定金开始执行,已收定金概不退还,必须收齐货款后才能发货. 等字样的格式 合同从事家具销售的经营活动, 至2016 年9月26 日当事人使用带上述字样的订 货单与客户签订格式合同共获经营额
30700 元,没有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有: 现场照片
5 张、 现场笔录
1 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及当事人的 经营单据的条款内容;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委托书
1 份、 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在本 案调查处理中的合法主体资格、委托内容及委托期限、权限等情况;
受委托人调查笔录
1 份, 证明当事人利用格式合同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 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及加重消费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有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的违法事实及经营情况;
当事人经营单据复印件
3 张, 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单据条款内容 及其经营情况的事实.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以及在收到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顺监乐罚听告字[2016]115 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述、 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与消费者签订上述预先制定的格式条款合同的行为违 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项 经营者与消费采用格 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
(三) 项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的规定,已构成利用格式合 同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及加重消费者其他依照法律法 规不应有消费者承担的责任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