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9-07-03 |
5 可能加以明确.美国《1934 年证券法》14(a)-9 对误导性信息 披露情形做出了明确, 《2002 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3 条,将影响、胁迫、操纵或误导注册会计师从事该财审计务报 告活动规定为犯罪.
(三)法秩序不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不尽一致.对于绝大 多数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主要在 于行为的危害性程度,而不是行为类型.任何不当行为,应当 根据其行为的危害性程度,分别规定为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 但我国法律存在部分具有危害性行为未作为违法犯罪处理,或 者纳入《证券法》规定,但却未纳入《刑法》调整.如《证券 法》
189 条规定, 只要 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 就构成违法, 但 《刑法》
160 条却仅将欺诈发行罪行为限定未 隐瞒事实 和 编 造虚假内容 . 《证券法》192 条规定,保荐人出具虚假信息构成 违法,但《刑法》第229 条却未将保荐人作为出具虚假证明文 件罪犯罪主体,导致实践中难以追究保荐人刑事责任.除法律 间存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