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9-07-03 |
(三) 出售的所得及本身财产的收益;
(四) 遗产、遗赠、赠与及从其他慷慨行为中的所得;
(五)根苫蚬嬲鹿娑, 又或合同应属其所有的 任何其他收益.
19 第二十七条 特别拨款 行政长官可例外订定给予市政署的特别预算拨款 , 尤 其是为应付公共灾难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豁免
一、行政当局的部门及实体,免交由市政署收取的费 用,包括手续费. 二 、市政署免交由行政当局的部门及实体徵收的税项 及费用,包括手续费.
第五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 第二十九条 民政总署人员的转入
一、除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成员及主管人员外,民政 总署人员按原任用方式、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市政署, 并维持其原有的权利、薪酬及福利待遇, 尤其是为退休金
20 及抚恤金作扣除的权利、 为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供款的权 利、 为享受年假的权利, 以及在有关职程内晋升的权利.
二、为产生一切法律效力, 尤其是退休及抚恤制度、公 务人员公积金制度、年假的享受及在有关职程内晋升的效 力,根痉傻墓娑ㄗ胧姓鸬拿裾苁鹑嗽币酝 供服务的时间,计入所转入的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 间, 且其为晋升至紧接的较高职等而已修读的培训课程亦 予计算 .
三、本法律的规定不影响民政总署根芽沟目 或试用期而作出的任用, 亦不影响有效期仍未过的开考或 试用期而作出的任用.
四、 以徵用或派驻制度在民政总署提供服务的人员, 或以相关制度在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提供服务的民政总 署人员 ,维持其原有职务上的法律状况. 第三十条 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成员及主管人员
一、 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成员及主管人员於市政署设 立之日终止其职务,并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第二十条 第三款或第四款的规定 ,但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
21 二 、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成员及主管人员,如按第十 条或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委任,则不影响其原有的权 利及福利待遇, 尤其是为退休金及抚恤金作扣除的权利、 为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供款的权利、 为享受年假的权利, 以及在有关职程内晋升的权利, 且为产生一切法律效力, 其於民政总署提供服务的全部时间均予计算 . 第三十一条 补充性行政法规 行政长官制定旨在执行本法律所需的补充性行政法 规, 尤其是针对下列事宜 :
(一)第八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市政署的机关及其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