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9-07-03 |
四、 以市政署人员通则内的个人劳动合同制度任用的 人员,如其被委任为市政管理委员会成员或主管人员的职
15 务终止,经市政管理委员会议决,可免除开考而获市政署 按上述人员在担任有关职务前的职程及任用方式聘用,并 按市政署人员通则规定晋升至拟填补的职位的职等或职 阶所需的服务时间订定相应的职级及职阶.
五、市政管理委员会成员及主管人员於担任官职期 间,不影响其原有的权利及福利待遇,尤其是为退休金及 抚恤金作扣除的权利、 为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供款的权 利、 为享受年假的权利, 以及在有关职程内晋升的权利, 且 为产生一切法律效力, 其於市政署提供服务的全部时间均 予计算 .
六、 为适用上款的规定, 为市政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退 休金及抚恤金作扣除时,按其官职的相应薪俸加年资奖金 计算 ,但薪俸以公职薪俸表中最高薪俸点的相应金额为上 限, 并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 《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 则》 的退休及抚恤制度. 第二十一条 监察及私人的合作义务
一、具监察职务的市政署人员在受监察活动的地点或 营业场所执行职务并适当表明身份时,有关活动、地点或
16 场所的发起人 、所有人或负责人 ,以及其经理、管理人员、 领导、 主管或代表,有义务作出下列行为:
(一)允许上述市政署人员进入上述地点或场所,并 在其内逗留至完成监察工作为止;
(二) 出示及提供为执行本法律规定的监察职责所需 的文件及其他资料,并对受监察的货物及产品的检查提供 便利.
二、凡依法有义务但拒绝让执行监察职务的市政署人 员进入上款所指的地点或场所, 又或在其内逗留以进行监 察者,构成普通违令罪,但特别法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具监察职务的人员
一、 具监察职务的市政署人员在执行监察职务时, 享有 公共当局的权力 , 并可依法要求警察当局及行政当局提供所 需的协助, 尤其是在执行职务时遇到反对或抗拒的情况 . 二 、具监察职务的市政署人员在执行监察职务时,须 出示式样由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专有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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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及财产制度 第二十三条 财政及财产的管理及监察制度
一、市政署的财政及财产管理制度须遵守本章的规 定,并补充适用自治机构的财政及财产制度.
二、为有效监察市政署的财政及财产,须为该署的财 政及财产管理设立监察机制. 第二十四条 财政及财产自治权 市政署的财政及财产自治权, 主要反映在市政管理委 员会的下列职权:
(一)编制及议决年度活动计划及有关修改,以及本 身预算及预算修改的建议;
(二) 编制及议决年度活动报告及管理帐目的建议;
(三) 按照本身预算 ,取得收入及作出开支;
(四) 管理本身财产.
18 第二十五条 资源的来源 下列为市政署根旧碓に阍擞玫淖试:
(一) 本身收入;
(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的拨款;
(三) 预算执行结余;
(四)因提供服务所产生,或法律、规章、合同、法院 裁判或监督实体的决定指明属其所有的其他资源. 第二十六条 本身收入 下列为市政署的本身收入 :
(一)收取与发出准照或提供服务有关的费用、收费 及价金的所得;
(二) 法律或规章规定归市政署的罚款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