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9-07-03 |
(二) 维护居民的权益;
(三) 出席全体会议及经全体会议议决成立的专题小 组定期召集的会议.
11 二 、市政谘询委员会成员的缺席制度於有关内部规章 内订定 . 第十七条 福利 市政谘询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福利:
(一) 参加全体会议或专题小组会议的出席费;
(二)代表市政谘询委员会出外时由市政署支付公干 津贴及交通费. 第十八条 职务的终止
一、市政谘询委员会成员的职务,在下列情况下终 止:
(一) 蝗怂劳;
(二) 蝗朔牌拔 ;
(三) 不再具备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格 ;
(四) 第十五条所指的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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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开始担任市政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职务 ;
(六) 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
(七)无合理理由每年缺席市政谘询委员会大会两 次,或经全体会议议决成立的专题小组的会议四次 . 二 、在上款
(二)项所指的情况下 ,市政谘询委员会成 员须提前至少十五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行政长官 ,但经行政 长官豁免遵守有关期间者除外. 三 、在第一款
(二) 、
(三) 、
(六) 及
(七)项所指的情 况下,由行政长官透过公布於《公报》的批示宣告市政谘 询委员会有关成员终止职务,有关职务终止自批示公布翌 日起产生效力,但批示指明其他日期者除外.
第三章 人员 第十九条 人员制度
一、 市政署的人员制度为第四条第二款
(四) 项(1)分 项所指的人员通则内的个人劳动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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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政署人员的招聘、甄选、聘用及社会保障制度受 市政署人员通则约束 . 三 、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公共部门及实体的编制人员 可以徵用或派驻制度在市政署执行职务,并须遵守十二月 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 员通则》 的规定 .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公共部门及实体以行政任用 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员, 可透过订立新的行政任用合同在市 政署执行职务,并须遵守第12/2015号法律 《公共部门劳动 合同制度》 的规定 .
五、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九十七条所指的专 业技术人员及该法第九十九条所指的顾问及专业技术人 员,可以第12/2015号法律所指的个人劳动合同制度在市政 署担任职务.
六、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指的人员於市政署提供服务 期间,不影响其原有的权利及福利待遇,尤其是为退休金 及抚恤金作扣除的权利、 为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供款的权 利、 为享受年假的权利, 以及在有关职程内晋升的权利, 且 为产生一切法律效力,有关人员於市政署提供服务的全部
14 时间均予计算 , 其为晋升至紧接的较高职等而已修读的培 训课程亦予计算 . 第二十条 市政管理委员会成员及主管人员制度
一、市政管理委员会成员制度适用本法律的规定 ,并 经作出必要配合后,依次补充适用第四条第二款
(四)项(1) 分项所指的人员通则及第15/2009号法律的规定 .
二、主管人员的委任以定期委任方式作出.
三、不具编制内原职位的市政管理委员会成员及主 管人员,如其职务终止且其担任有关职务前为 《澳门公共 行政工作人员通则》 所指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在符合第 14/2009号法律 《公务人员职程制度》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免除开考的前提下,经行政长官许可,可免除开考而获任 一部门或实体按上述人员在担任有关职务前的职程以行 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并按法律规定晋升至拟填补的职位 的职等或职阶所需的服务时间订定相应的职级及职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