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9-07-03 |
(5) 转让不动产或设定负担;
(6) 市政署所收取的费用、收费及价金的金额;
(四) 确认市政管理委员会有关下列事宜的决议: (1) 市政署的人员通则及其修改;
(2) 市政署车的专门规章;
(五)行使本法律、其他法规及规章所定的其他职 权. 三 、监督实体对上款
(三) 及
(四)项所指行为的合法 性及适当性进行监管.
四、监督实体可透过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下称 《公报》 )的行政命令将监督权授予澳门特别行 政区政府司长,但第二款
(一) 项所指的情况除外.
6
第二章 机关
第一节 一般及共同规定 第五条 市政署的机关 市政署设有下列机关:
(一) 市政管理委员会;
(二) 市政谘询委员会. 第六条 工作原则
一、市政管理委员会在行使其职权时,须遵循施政方 针所订定的指引、监督实体所发出的指示及其所核准的年 度活动计划.
二、市政谘询委员会在其职权围内独立执行职务.
7
第二节 市政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市政管理委员会的性质 市政管理委员会为市政署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市政署 为居民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服务作出决议, 并确保有关决议的执行. 第八条 市政管理委员会的职权 市政管理委员会具职权领导市政署在运作及履行提 供服务的职责方面的所有工作. 第九条 市政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的资格
一、市政管理委员会由一名主席、两名副主席及不多 於五名委员组成.
8 二 、市政管理委员会成员从具备公民品德、公共管理 经验及能力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委任.
三、市政管理委员会不设候补成员. 第十条 市政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任免及任期
一、市政管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及委员皆由行政长 官透过公布於《公报》的批示委任及免职,任期最长为三 年, 可续期. 二 、市政管理委员会成员担任及终止职务的条件由与 澳门特别行政区订立的个人劳动合同订定 . 第十一条 专职性 第15/2009号法律 《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 所规定的专职性制度,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於市政管 理委员会成员.
9
第三节 市政谘询委员会 第十二条 市政谘询委员会的性质 市政谘询委员会为市政署的谘询机关,负责在市政署 为居民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方面服务的围内提 供谘询意见 . 第十三条 市政谘询委员会的职权 市政谘询委员会具职权就市政的事宜取居民 的意见,并向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及建议,或透过市 政管理委员会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意见及建议. 第十四条 市政谘询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的资格
一、市政谘询委员会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不多 於二十三名委员组成.
10 二 、市政谘询委员会成员从具备公民品德、市政 的社区与基层服务经验或足够的专业及服务能力的澳门 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委任. 三 、市政谘询委员会的主席及副主席由其成员自行选 举产生 . 第十五条 市政谘询委员会成员的任免及任期 市政谘询委员会成员由行政长官透过公布於 《公报》 的批示委任及免职,任期最长为三年, 可续期. 第十六条 义务
一、 市政谘询委员会成员在履行其职务时应:
(一)遵守适用於其本身的行为及市政谘询委员会的 行为的法律及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