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9-07-03 |
本文件旨在请委员通过有关建议.背景2. 海事处曾于2000 年进行检讨,以评估海上环境的空气污染情况,并探讨如何管制船只排放黑烟的问题.检讨所得的结论是,妥为操作和保养引擎是减少黑烟排放量的最有效措施,而现行法例应予以修订,把构成罪行的排烟量和持续排烟时间界定清楚.此外,检讨建议以力高文
图表2号阴暗色和持续3分钟为上限.在2000 年8月3日举行的临时本地船只咨询委员会会议上,委员从会议文件第8/2000 号(见附附件件II) 得悉检讨的结果和建议,并通过有关建议.3. 为与《空气污染管制(烟雾)规例》(第311 章,附属法例C) 所订的陆上烟雾排放管制标准看齐,本处于2008 年建议采用与陆上一致的标准(即以力高文
图表1号阴暗色和持续3分钟为上限)管制香港水域内的船只,并征询船舶咨询委员会、港口行动事务委员会和本地船只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建议获船舶咨询委员会和港口行动事务委员会委员通过,但在2008 年4月24 日举行的本地船只咨询委员会会议上,委员则对通过有关采用力高文
图表1号阴暗色作为黑烟排放水平判断标准的建议(载于会议文件第5/2008 号(见附附件件III I) 有保留.4. 第313 章第50 条及第548 章第51 条均规定,船只如在香港水域内排放分量足以造成滋扰的烟雾,即属犯罪(见附附件件III II I) . 现况5.
2011 及2012 年,海事处进行黑烟检测,分别观察了2862 及1442 艘船只(见附附件件IIV V) . 据观察所得,在2011 年及2012 年分别只有一艘远洋船只及一艘本地船只持续排放与?高文
图表2号阴暗色一样黑或较之更黑的烟雾达3分钟或以上.6.
2012 年9月,海事处再就海外港口内船只烟雾排放管制作进一步研究,以搜集最新资料作参考之用.据数据显示,在英国和美国,排放与力高文
图表2号阴暗色一样黑或较之更黑的烟雾达3分钟以上,即属违法.此外,根据第548 条制定的工作守则亦订明,本地领牌船只上的引擎在任何时刻应有适当保养,使其不会排放过量黑烟.就此而言,我们已规定在为本地船只进?初次和定期检验的最后检查时,须在引擎性能测试中进行烟雾排放测试,以?高文
图表2号阴暗色和持续3分钟为上限.建议7. 鉴于上文所述和现行法例对 滋扰 罪行的定义有欠客观和清晰,以及为?支持政府致?改善香港空气质素的工作,现建议在海事法?中采用较客观的标准管制香港水域内船只排放黑烟的情况,并订明船只如在任何一段时间内持续排放与?高文
图表2号阴暗色一样黑或较之?黑的烟雾达3分钟或以上,即属犯罪.8. 至于干犯上述罪行的最高刑罚,由于远洋船只上配备的引擎的额定功率较本地船只引擎的额定功率为大,前者的黑烟排放量会按比例增加,因此第313 章第50 条订明的罚款级别应高于第548 章第51 条所订者.9. 根据第548 章第51 条就本地船只订明的现行规定,干犯该条所订罪行的人士可处第3级罚款(即10
000 元),如其后再犯,则可处第4级罚款(即25
000 元).该条例于2007 年制定,罚款额定于合理水平,因此建议第548 章的罚则应维持不变.不过,现时规定本地领牌船只如被发现排放超出上述限度的黑烟便须接受额外排烟检查的行政措施,应纳入修订建议.有关建议已获通过(请参阅临时本地船只咨询委员会会议文件第8/2000 号).-2-10. 根据第313 章第50 条就远洋船只订明的现行规定,初次干犯该条所订罪行的人士可处罚款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