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9-07-03 |
000 元,如其后再犯,则可处罚款20
000 元.该罚则已沿用约15 年.鉴于民对黑烟排放的管制日益关注,而远洋船只的黑烟排放量较本地船只为高,因此建议修订罚款级别,初犯者处以第4级罚款(即25
000 元),再犯者则处第5级罚款(即50
000 元),以加强阻吓之效.11. 为配合第313 章第2条对 船 、 船舶 (ship)
1 的释义,现建议把该法例第50(1)及(2)条中 船只 (vessel) 改为 船舶 (ship) 一词,将之与第548 章的用语区分开来.拟议法例修订12. 建议修订《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 章)和《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548 章)以下相关条文(见附附件件III II I) : 《 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 章):项目条须对条文作出的修订(1) 第50(1)和50(2)条以 船舶 取代 船只 一词.(2) 第50(3)条以下述条文取代现行的第(3)款: (3) 如第(1)款被违反,该船舶的拥有人、其代理人及船长即属犯罪,可各处第4级罚款,而如属再犯,则可各处第5级罚款. (3) 第50(4)条(新增)加入下述条文作新增的第(4)款: (4) 处长或获授权人员可向该船舶的拥有人、其代理人或船长发出指示,要求他采取必需的行动避免该船舶排放超出第(1)款所指明限度的黑烟. 根据第313 章, 船 、 船舶 (ship) 指任何用于航行的船只,但本地船只或中式帆船除外.-3-1(4) 第50(5)条(新增)加入下述条文作新增的第(5)款: (5) 该船舶的拥有人、其代理人或船长如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没有遵从根据第(4)款向其发出的指示,即属犯罪,可处第2级罚款. (5) 第50(6)条(新增)加入下述条文作新增的第(6)款: (6) 为施行第(1)款, 滋扰 指如以适当的方式与作为认可工具的力高文
图表比较,看似与力高文
图表上的2号阴暗色一样黑或较之更黑,且在任何一段时间内连续排放达3分钟或以上的烟雾. 《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548 章):项目条须对条文作出的修订(6) 第51(4)条(新增)加入下述条文作新增的第(4)款: (4) 如船只被发现排放超出第(1)款所指明限度的黑烟,则处长或获授权人员可向该船只的船东、其代理人或船长发出指示,规定他们须向处长交出船只以作检查.该船只的船东、其代理人或船长须缴付《商船(本地船只)(费用)规例》(第548 章,附属法例J) 所订明的再度检查费用. (7) 第51(5)条(新增)加入下述条文作新增的第(5)款: (5) 该船只的船东、其代理人或船长如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没有遵从根据第(4)款向其发出的指示,即属犯罪,可处第2级罚款. -4-(8) 第51(6)条(新增)加入下述条文作新增的第(6)款: (6) 为施行第(1)款, 滋扰 指如以适当的方式与作为认可工具的力高文
图表比较,看似与力高文
图表上的2号阴暗色一样黑或较之更黑,且在任何一段时间内连续排放达3分钟或以上的烟雾. 征询意见13. 请委员就上述建议和拟议法例修订提出意见.海事处港口管理科港务部危险货物及检控组2013 年2月-5-会议文件第8/2000号临时本地船只谘询委员会检讨对船只排烟的管制 目的本文件旨在徵求委员通过第7段所胪列的建议. 背景2. 为 回应公众对香港空气质素的关注,海事处曾作检讨,以评估海上环境的空气污染状况、检 讨对船只排烟的管制,以及探讨如何在本身职权围内减低黑烟的排放. 现况3. 陆上方面,环境保护署联同运输署、香港警务处执行严厉措施,管制车辆排放黑烟.这些措施 包括检控车主、指令车主交出车辆作烟雾测试,甚或重新测试,直至相关车辆通过所订排烟标准为 止.环境保护署同时对陆上烟囱或有关装置采取相对应行动.由於使用测量仪并不切实可行,因此 受过训练的检举员会以名为 力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