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9-07-03 |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设施,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保山市隆 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隆阳区人民政府令第
2 号)同时 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 局隆阳分局负责解释. ―
10 ― 抄送: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保山市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区委 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市属驻隆单位.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4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