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9-07-03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 其他持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所有名下之联合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送交买方 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以便转交买方或承让 人.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 任何声明,并明确表明概不会就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 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ALLIED GROUP LIMITED)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73) 须予披露交易 授予备用贷款 C i C 目录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5 2. 交易之一般资料

6 3. 贷款协议、补充贷款协议及股份按揭之主要条款

6 4. 进行交易之理由

9 5. 上市规则之影响

10 6. 本集团之资料

10 7. 新鸿基集团及捷桥之资料

10 8. 天安集团之资料

10 9. 正景之资料

10 10. 有关其他订约方之资料

10 11. 一般资料

11 附录 ― 一般资料

12 C

1 C 释义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合地产」 指 联合地产 (香港) 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股份代号 : 56) . 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持有联合地产约74.82%之权益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股份代号:373)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经扩大备用贷款」 指 捷桥提供予正景由原有备用贷款100,000,000港元增 加至280,000,000港元之循环备用贷款,须根胺 合贷款协议 (经补充贷款协议补充) 之条款和条件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正景」 指 正景发展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并为天安中国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 定当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C

2 C 释义「贷款协议」 指 由捷桥 (为贷款人) 、正景 (为借款人) 及天安中国 (为担保人) 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二日订立之贷款协议 「放债人条例」 指 放债人条例 (香港法例第163章) 「原有备用贷款」 指 由捷桥提供予正景最多达100,000,000港元之循环备 用贷款,须根胺洗钚橹蹩詈吞跫 「晋威」 指 晋威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并为天安中国酒店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捷桥」 指 捷桥财务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并为新鸿基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 「新鸿基」 指 新鸿基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股份代号 : 86) .於最 后实际可行日期,联合地产持有新鸿基约74.99%之 权益 「新鸿基集团」 指 新鸿基及其附属公司 「股份按揭」 指 天满股份按揭及天安股份按揭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天满」 指 天满企业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并由晋威及天安中国酒店分别实益拥有80%及20%之权益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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