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9-07-04

30 万元欠 薪的事实. 检察机关对刘某严肃批 评教育,并向其阐明了对主动缴付 欠薪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的规定. 刘某于

11 月将

30 万元欠 薪结清.

2018 年11 月, 杨浦区检察院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 A 公司、刘 某不起诉. 岳彩申说, 在此案办理过程 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 事政策的要求, 对于真诚认罪悔 罪、知错改正,在提起公诉前支付 劳动报酬,危害后果减轻或者消除 的,依法从宽处理,尽可能维护民 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了 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降低强制措施影响 在吴某、黄某、廖某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案中,广州市 A 公司法 人吴某、股东黄某、廖某在没有货 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吴某为 A 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 扣税款. 经鉴定,A 公司接受上述

17 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价税合计人民币

2314 万余元. 案 发后,吴某作为 A 公司负责人自动 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黄某、廖 某到案后亦如实交代所知犯罪事 实. 公安机关将涉案三人均以涉 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广 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涉案三人另系 B 机械设备有 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在审查起诉阶 段,越秀区检察院收到 B 公司员工 的申请书,申请对吴某等三人取保 候审, 以利于维持公司正常经营. 收到申请后,检察机关查明 B 公司 确实存在因负责人被羁押导致企 业失治失控的状况. 经综合评估, 越秀区检察院决定对已经逮捕的 两名从犯黄某、廖某变更为取保候 审. 在取保候审之后,越秀区检察 院对黄某、 廖某进行了法制教育. 最终,二人向税务机关全额补缴了 税款. B 公司恢复了正常经营,员 工普遍反映良好. 岳彩申说,检察机关在该案办 理中精准适用强制措施,将犯罪嫌 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 认罪态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最大限 度地减少因采取强制措施给民营 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实现了法律 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准确把握办案标准 在江苏 A 建设有限公司等七 家公司及其经营者虚开发票系列 案中,陈某 ( 另案处理)在无真实经 营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 6%-11% 开票费的方式,要求 A 公司等

7 家 企业为其虚开建筑业发票,虚开金 额共计

3 亿余元. 应陈某要求,A 公司等

7 家企 业在承建房地产工程的过程中为陈 某虚开发票,使用陈某支付的开票 费缴纳全部税款及支付相关费用. 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发票罪对 A 公司等

7 家涉案公司立案侦查,向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A 公司等

7 家公司及其负责人许某等

7 人 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处罚情 节, 未在虚开发票过程中偷逃税 款, 案发后均积极上缴违法所得、 缴纳罚款, 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 位,系陈某利用项目发包、资金结 算形成的优势地位要求其实施共 同犯罪,具有被动性. 昆山市检察 院对 A 公司等

7 家公司及许某等

7 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岳彩申认为,检察机关根据在 经济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依法区别对待. 对处于从属地位, 主观恶性不大且能够自首、 坦白, 积极退赃退赔、认罪的,依法从宽 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企业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保障企业 员工就业和正常生活. 他提出,在检 察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经济社会 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根据个案 特点和事实情节,制定具有操作性 的指导意见, 细化并丰富司法手 段,做到精准司法和精准施策. 对于专业司法人员的实践操 作来说,针对一起案件办理的斟酌 往往就在细微之间. 一般性的法条、 规律难以细化到这一层面, 而指导性 案例会更加具体、深入,便于司法人员 操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 认为, 最高检制发指导性案例,有 助于各级检察机关在具体办案中 更加准确把握办案标准、理解法律 适用,从而帮助实现涉民营企业案 件办理提质增效. 阮齐林建议最高 检进一步发布扩大典型案例涵盖 范围,结合现情、丰富类型. 简讯 〉 〉 〉 动态 P02 中国商报 ・ 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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