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9-07-0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 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 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 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 统一规划、以热定电、 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 的原则,力争 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 60%以上,20 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形成规划科学、布 局合理、 利用高效、 供热安全的热电联产产业健康发展格局.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必要 条件.热电联产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 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与当地气候、资源、环境等外部条件 相适应,以满足热力需求为首要任务,同步推进燃煤锅炉和
2 落后小热电机组的替代关停. 热电联产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五年电力发展规划 并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期限原则上与电力发展规划相一 致. 第五条 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能源主管 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热力电 力需求、资源禀赋、环境约束等条件,编制本地区 城市热 电联产规划 或 工业园区热电联产规划 ,并在规划中明 确配套热网的建设方案.热电联产规划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 机构编制. 根据需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 询机构对热电联产规划进行评估. 第六条 严格调查核实现状热负荷,科学合理预测近期 和远期规划热负荷.现状热负荷为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年的上 一年的热负荷. 对于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政府统计 资料,按供热分区、建筑类别、建筑年代进行调查核实;
近 期和远期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城区常住人口、建筑建设年代、 人均建筑面积、集中供热普及率、综合采暖热指标等因素进 行合理预测.人均建筑面积年均增长率一般按不超过 5%考虑. 对于工业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现有工业项
3 目的负荷率、用热量和参数、同时率等进行调查核实,近期 热负荷应依据现有、在建和经审批的工业项目的热力需求确 定,远期工业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工业园区的规模、特性和发 展等因素进行预测. 第七条 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合理确定供热方式,具体 地区划分方式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等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严寒、寒冷地区(包括秦岭、淮河以北,新疆、青海) 优先规划建设以采暖为主的热电联产项目,替代分散燃煤锅 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夏热冬冷地区(包括长江以南的部分 地区)鼓励因地制宜采用分布式能源等多种方式满足采暖供 热需求.夏热冬暖与温和地区除满足工业园区热力需求外, 暂不考虑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 第八条 规划建设热电联产应以集中供热为前提,对于 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暂不考虑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 目.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工业园区,应尽可能集中规划建设 用热工业项目,通过规划建设公用热电联产项目实现集中供 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规划工业热电联产项 目优先采用燃气机组,燃煤热电项目必须采用背压机组,并 严格实施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