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9-07-04

对于现有工业抽凝热电 机组,可通过上大压小方式,按照等容量、减煤量替代原则, 规划改建超临界及以上参数抽凝热电联产机组.新建工业项

4 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热电联产项目. 在已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且已有(热)电厂可 满足或改造后可满足工业项目热力需求,原则上不再重复规 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电厂) .除经充分评估论 证后确有必要外,限制规划建设仅为单一企业服务的自备热 电联产项目. 第九条 合理确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范围.鼓励热电联 产机组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扩大供热范围. 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 供热半径一般按

20 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抽凝热电联 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一般 按10 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 热源点. 第十条 优先对城市或工业园区周边具备改造条件且运 行未满

15 年的在役纯凝发电机组实施采暖供热改造.系统 调峰困难地区,严格限制现役纯凝机组供热改造,确需供热 改造满足采暖需求的,须同步安装蓄热装置,确保系统调峰 安全. 鼓励对热电联产机组实施技术改造,充分回收利用电厂 余热,进一步提高供热能力,满足新增热负荷需求. 供热改造要因厂制宜采用打孔抽气、低真空供热、循环 水余热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鼓励具备条件的机组改造为背

5 压热电联产机组. 第十一条 鼓励因地制宜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 地热能、太阳能、燃气等多种形式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供热方式. 鼓励风电、 太阳能消纳困难地区探索采用电采暖、 储热等技术实施供热.推广应用工业余热供热、热泵供热等 先进供热技术. 第十二条 推进小热电机组科学整合,鼓励有条件的地 区通过替代建设高效清洁供热热源等方式,逐步淘汰单机容 量小、能耗高、污染重的燃煤小热电机组. 第十三条 为提高系统调峰能力,保障系统安全,热电 联产机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安装蓄热装置. 第十四条 新建抽凝燃煤热电联产项目与替代关停燃煤 锅炉和小热电机组挂钩.新建抽凝燃煤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关 停的燃煤锅炉容量原则上不低于新建机组最大抽汽供热能 力的 50%.替代关停的小热电机组锅炉容量按其额定蒸发量 计算.与新建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关停的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 组, 应在项目建成投产且稳定运行第

2 个采暖季前实施拆除. 对于配套关停的燃煤锅炉容量未达到要求的新建热电 联产项目,不得纳入电力建设规划;

对于配套关停的燃煤锅 炉容量较多并能够妥善安排关停企业职工的新建热电联产 项目,优先纳入电力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务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

6 准有关规定,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抽 凝燃煤热电联产项目. 第十六条 严格限制规划建设燃用石油焦、泥煤、油页 岩等劣质燃料的热电联产项目.

第三章 机组选型 第十七条 对于城区常住人口

50 万以下的城市,采暖型 热电联产项目原则上采用单机

5 万千瓦及以下背压热电联产 机组. 按综合采暖热指标为

50 瓦/平米考虑,2 台5万千瓦背 压热电联产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供热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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