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9-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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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dall.com.cn 二一六年七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目录第一部分 释义4第二部分 正文6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6
二、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7
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9
四、 公司的设立.14
五、 公司的独立性.16
六、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8
七、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20
八、 公司的业务.28
九、 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0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64 十
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73 十
二、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81 十
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83 十
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83 十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86 十
六、 关于公司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事项的核查.89 十
七、 公司的税务和财政补贴.90 十
八、 公司的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93 十
九、 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海关外汇及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95 二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05 二十
一、推荐机构.105 第三部分 结论性意见
10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科思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科思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科思股份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本所作为科思股份本 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科思股份本次挂牌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 《标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 科思股份本次挂牌的相关事项出具. 在发表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科思股份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科思股份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 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科思股份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