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2019-07-04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中国杭州 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

240 号苏泊尔发展大厦

8、9 楼

电话:0571-86799616 传真:0571-86799606

网址:http://www.

yingkelawyer.com 二 一六年一月

1 目录 律师声明

3 释义.4

一、华江科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6

二、华江科技申请股票挂牌的主体资格.7

三、华江科技本次股票挂牌的实质条件.8

四、华江科技的设立.10

五、华江科技的独立性.15

六、华江科技的发起人和股东.17

七、华江科技的股本及其演变.26

八、华江科技的业务.59

九、华江科技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63

十、华江科技的主要财产.93 十

一、华江科技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98 十

二、华江科技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07 十

三、华江科技章程的制定及修改.107 十

四、华江科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108 十

五、华江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10 十

六、华江科技的主要税项及主要财政税收优惠政策.117 十

七、华江科技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21 十

八、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124 十

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24 二

十、结论.126

2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华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 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浙江华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江科技 或 股份公司 )之委托,本所律师就浙江华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称 股票挂牌 )所涉相关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以下称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 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 要求和规定, 对华江科技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 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 证. 同时, 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 验证的其他法律文 件、 资料和证明, 并就有关事项向股份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2.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华江科技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以及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并无隐瞒、 虚假或误导 之处, 进而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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