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07-04
1 附件

1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制定价格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规范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 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 (以下简称制定价格) 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调查、审核经营者 成本,核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是政 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政府制定价 格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

2 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 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 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 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政府定价目录内依成本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原则上应当列入成 本监审目录.自然垄断环节定价项目应当纳入成本监审范围.成本 监审目录应当根据政府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 整.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 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第六条 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科学、规范、效率的 原则. 第七条 成本监审包括制定价格前成本监审和定期监审两种 形式. 成本监审目录中应当明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监审形式以及定 期监审的间隔周期,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八条 定价机关原则上应当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 同种服务的所有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 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第九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

3 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十条 定价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价格主管部门或者 有关部门开展成本监审部分工作,也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 托或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参与成本监审工作.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 并单独核算定价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十二条 定价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经 营者应当按照定价机关的规定公开成本,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公 开成本监审结论.

第二章 成本监审程序 第十三条 成本监审应当履行书面通知、 资料初审、 实地审核、 意见告知、出具报告等程序. 第十四条 定价机关实施成本监审,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经营 者,明确成本监审范围、监审形式、监审期间(成本审核会计年度 期间),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和进行实地审核的要求等内容.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书面通知要求提供相关商品或者 服务成本监审所需资料(以下简称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 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成本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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