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9-07-04 |
7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 定价成本. 第二十六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 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 数原则上按照经营者实缴基数确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 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 规定的比例确定.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 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原值,参照合 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确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有 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确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 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 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交通运输等 行业可以采用工作量折旧法) . 折旧年限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 设计使用年限和行业规范,并考虑资产使用状况合理确定.经营者 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际使用年限的,成本监审时应 当按照实际使用年限调整折旧年限.残值率一般按 3-5%计算.行 业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同情况 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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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 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
(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第二十八条规定确 定折旧年限.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 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 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
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 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明文规定允许计入 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
30 年分摊. 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 不少于
10 年分摊. 第三十一条 修理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也可以按照固定资产 原值的一定比例核定,或者在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内据实核 定. 第三十二条 管理费用中, 人员相关费用按本办法第二十五和 二十六条规定核定;
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 产性费用按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其中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 年主营业务(指生产经营监审商品或者服务的业务,下同)收入的 5‰. 第三十三条 销售费用中, 人员相关费用按本办法第二十五和 二十六条规定核定,其他项目原则上据实核定.
9 第三十四条 利息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 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 大的,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自有资本金比例未达到 国家规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获得的与监审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政府 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按第二十七和二十八条规定核定;
用 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
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 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生产经营多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采取 合理的方法分摊共同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监审商品或 者服务成本.其他业务与主营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 付费用,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 获得政府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 业务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采用收入比、直接人 员数量比、资产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