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07-04 |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2月22日 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石油 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联合循环机组燃气轮机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安全及应急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燃气电站,是指利用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或液化天然气(LNG)作为燃料生产电能的发电企业.天 然气系统,是指燃气电站产权边界内发电生产用的天然气设备设施,包括过滤、调压、调温、输送、计量、贮存、放散、控制及其他(紧急切断、防雷防静电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 燃气发电企业是燃气电站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燃 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要求 第四条 燃气发电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和标准规范中 的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 进入燃气电站的天然气气质应符合《天然气》(GB 17820)中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等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天 然气在电站内经过滤、加热及调压后,最终应满足燃气轮机制造厂对天然气气质各项指标的要求. 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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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六条 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和防火间距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规定. 第七条 调压站与调(增)压装置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天然气调压站应独立布置,应设计在不易被碰撞或不影响交通的位置,周边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围墙或护栏 ;
(二)调压站或调(增)压装置与其他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和调(增)压装置的安装高度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 规范》(GB 50028)的相关要求;
(三)设有调(增)压装置的专用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门、窗向外开启,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四)调(增)压装置的进出口管道和阀门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及《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相关要求;
调(增)压装置前应设有过滤装置. 第八条 天然气系统管道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天然气进、出调压站管道应设置关断阀,当站外管道采用阴极保护腐蚀控制措施时,其与站内管道应采用绝 缘连接.天然气管道不得与空气管道固定相连;
(二)天然气管道宜采用支架敷设或直埋敷设;
(三)天然气管道应有良好的保护设施.地下天然气管道应设置转角桩、交叉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易于受到车 辆碰撞和破坏的管段,应设置警示牌,并采取保护措施.架空敷设的天然气管道应有明显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