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9-07-04

(三)项的规定.

(四)股权清晰,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宏岳塑胶的股权结构、历次增资情况、股份发行及宏岳有限历次股权变动、 增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之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 根据宏岳塑胶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宏岳塑胶现有发起人股东为

3 名 自然人股东,均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全体发起人以其所拥有的截至

2016 年3月31 日宏岳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合股本 6,000 万股, 每股面值

1 元, 发起人 投入公司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 经核查宏岳有限自设立以来的工商档案资料、历次增资、股权转让及公司股 东关于其股权权利状况的声明函等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宏岳塑胶及宏岳有 限历次股权转让合法合规, 宏岳塑胶股权清晰, 不存在现实的或潜在的纠纷争议, 不存在股权代持事宜,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

(四)项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经本所律师核查, 宏岳塑胶已与主办券商签订 《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 根据该协议,由兴业证券担任宏岳塑胶本次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履行推荐挂牌 并持续督导义务,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向全国股 转系统公司申报.

12 本所律师认为, 宏岳塑胶已与主办券商建立了由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的 关系,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

(五)项的规定.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宏岳塑胶本次股票挂牌符合 《公司法》 、 《业务规则》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关于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股份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2016 年5月12 日,宏岳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

2016 年3月31 日为基准日,由宏岳有限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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