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04 |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 公告编号:2016-029
7 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 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转让的情况下, 应遵循 国家关于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相关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份在获得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批 准前,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对外转让;
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的,股东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 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公司股份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公司股份在获得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批准后, 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 定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将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