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9-07-04

(四)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 为智能制造改造项目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并指导参与项目建 设的单位.

(五)智能制造诊断服务 建立智能制造专业服务资源池,由资源池内服务机构为我 市制造业企业进行智能制造相关分析诊断, 提出升级改造方案.

(六)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 生产销售先进装备制造企业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产 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点) ―5― 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经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重点 技术装备并在市场推广应用的项目.

(七)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 为推动我市工业企业实施自动化改造或智能化改造提供技 术研究开发、系统集成、试验检测、人才培训、信息化服务等 公共服务平台.

(八)智能制造公共服务项目 为推动我市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制造升级改造开展宣传推 广、产需对接、技术交流、专业培训等公务服务项目(活动) , 重点支持行业协会会同智能制造相关专业机构,为制造企业在 智能制造相关专业技术及人才方面的共性需求和急需解决环节 提供专业技术升级培训服务项目. 第八条 申报财政资助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智 能制造诊断服务机构除外) .

(二)申报自动化改造、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制造示范项目 的设备和技术投入

500 万元以上,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的核算 范围为设备仪器购置费及购买软件和技术的费用.

(三)开展智能制造诊断的专业服务机构须具有相关的经 营范围、专业服务团队和业务开展能力,熟悉了解智能制造各 ―6― 模式和要素条件, 有系统性的企业数字化现状评估模型或体系, 能够对企业现状进行评估分析,提出方案建议,并具有相关成 功案例.

(四)申报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其产品须符合 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广 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和《东莞市 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范围;

产品具 有创新性、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五) 申报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投入不少于500 万元;

投入的核算范围为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基本建设费、配套 工程设施建设费、设备仪器购置费或融资租赁费、购买软件和 技术的费用、设计费、工作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

新型研发机 构、孵化器等平台建设项目除外.

(六)申报单位无违反《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 予资助的具体范围》 (东财〔2016〕83号)和《关于东莞市财政 资助 (补贴) 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 (东财 〔2017〕 98号)等相关文件的限制性条款.

第四章 资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对验收认定为自动化改造项目的, 按项目设备和 技术投入总额的 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

200 万元. ―7― 对购买莞产设备实施的自动化改造项目,莞产设备资助标 准提高至设备投入额的 15%,莞产设备投入占项目总投入 50% 以上的,单个项目最高资助

300 万元;

对购买莞产机器人实施 改造的,莞产机器人资助标准提高至设备投入额的 25%,莞产 机器人投入占项目总投入 50%以上的,单个项目最高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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