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7-04 |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13)第134 号致: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 )接受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 公司 或 北鼎晶辉 )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下称 本次挂牌 )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 司本次挂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 《证券法》 )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监管办法》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 (下称 《暂行办法》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下称 《业务规则》 )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申请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声明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 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承诺已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 责,对北鼎晶辉的行为以及本次挂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审慎审阅,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北鼎晶辉本次挂牌所必备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北鼎晶辉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 的内容,但北鼎晶辉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 需经本所律师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5、本所在本次挂牌中,仅为北鼎晶辉出具法律意见,未同时为主办券商出 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未担任北鼎晶辉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也不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
6、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 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