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7-04 |
7、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 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8、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由本所保 存.
9、本所为本次挂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已由本所内核小组讨论复核,并制作 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10、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北鼎晶辉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事先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在上述前提下,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目录
一、本次挂牌的授权和批准
8
二、北鼎晶辉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9
三、北鼎晶辉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
10
四、晶辉科技及北鼎晶辉的设立
13
五、北鼎晶辉的独立性
18
六、北鼎晶辉的发起人或股东
20
七、北鼎晶辉的股本及其演变
25
八、北鼎晶辉的业务
29
九、北鼎晶辉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1
十、北鼎晶辉的主要财产
45 十
一、北鼎晶辉的重大债权债务
68 十
二、北鼎晶辉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73 十
三、北鼎晶辉的公司章程
74 十
四、北鼎晶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75 十
五、北鼎晶辉的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
76 十
六、北鼎晶辉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79 十
七、北鼎晶辉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82 十
八、北鼎晶辉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82 十
九、主办券商
83 二
十、结论意见
8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序号 简称 名称 1. 本公司、 公司或北鼎晶辉 指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晶辉科技 指 晶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即北鼎晶辉的前身 3. 晶辉电器集团 指 晶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北鼎晶辉控股股东 4. 万融通投资 指 深圳市万融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鼎晶辉股东 5. 世纪金马 指 深圳世纪金马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北鼎晶辉股东 6. 金诺汇富 指 深圳市金诺汇富投资有限公司,北鼎晶辉股东 7. 北鼎科技 指 深圳市北鼎科技有限公司,北鼎晶辉全资子公司 8. 北翰林 指 深圳市北翰林科技有限公司,北鼎晶辉全资子公司 9. 晶辉贸易 指 晶辉贸易有限公司,北鼎晶辉全资子公司 10. 英特马 指 深圳市英特马电器有限公司,北鼎晶辉控股子公司 11. 宝安分公司 指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12. 发起人 指 共同发起设立北鼎晶辉的晶辉电器集团、万融通投资、 世纪金马 13. 本次挂牌、挂牌 指 北鼎晶辉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 14.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15.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本所、天元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17. 主办券商 指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8. 信永中和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9. 《审计报告》 指 信永中和出具的编号为 XYZH/2013SZA1018 号的 《审计 报告》 20.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