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9-07-04

5 二二二

二、 、 、 、释义 释义 释义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业务规则》: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 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2004 年6月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2004 年6月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公布、 同年

7 月1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6月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5日起 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6月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5日起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 实施的 《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结算、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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