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7-04 |
(2) 毗邻于液货舱的隔离舱、 液货舱下面的处 所、 货物围护系统;
(3) 液货泵舱、 货物压缩机舱;
(4) 货物区域 (指液货舱、 液货泵舱、 货物压缩 机舱, 并包括这些处所上方的船上该部分的整个长 度和宽度范围内的甲板区域) 内的开敞甲板上和在 开敞甲板上货物区域前后3m 内, 甲板以上2. 4m 高 度范围内的处所;
(5) 内部管路含有货品的围蔽和半围蔽处所及 贮存货油软管舱室;
(6) 具有直接开口通向装货处所及其通风管道 的围蔽和半围蔽处所;
(7) 危险区域的进气和排气通风管道;
(8) 离任何液货舱出口、 气体或蒸气出口(包括 液货总管阀、 液货阀、 液货管法兰、 液货泵舱入口或 液货泵舱通风开口、 观察孔、 液货油清洗开口、 液货 舱上空的露天甲板区域或露天甲板上的半封闭处容 积测定开口、 测量管等) 3m 以内的露天甲板区域或 露天甲板上的半封闭处所;
若是液货舱中, 由热变化 引起的少量蒸气、 空气或惰性气体混合物在所有情 况下都流经的压力 真空阀, 则其释放压力开口5m 以内的区域;
(9) 若气体或蒸气相对于空气的密度大于0.
75 时, 则离任何液货舱出口、 气体或蒸气出口的危险区 域(半径3m 之内) 应考虑垂直向下延伸至甲板 (或至9m 距离, 以较小者为准);
(10) 作为液货装载和压载过程中或在卸装过 程中, 大量蒸气、 空气或惰性气体混合物的通道, 要 求通风出口以上任何高度半径10m 的圆柱形内的 区域;
若这些混合气体相对密度大于0. 75还需考虑 出口周围和上面半径为10m 以及从该处所向下直 至甲板(或至10m 距离, 以较小者为准) 为止的圆柱 体区域内的所有区域3 . 液化气船的危险区域之划分示意在图1中. 液化 气船的液货舱常设计为 C 型独立液货舱(即受压容 器) , 为方便与各类液货船的比较, 本图采用非 C 型 液货舱的结构来绘 制. 而图2则为闪点低于60℃ 图1 液化气船危险区域划分示意图 的油船和化学品船上危险区域划分示意图. 应该指出, 上述危险区域的划分仅是原则性的, 在实际执行时, 各主管机关会根据实船具体情况加 以确认. 也就是说, 要根据该区域的通风情况、 有无 释放源, 以及所毗邻区域的危险区类来确定. 另外, 某些处所若在舱壁结构上采取措施、 在通风上能
3 本条款在各规范中表述不一, 差异较大, 特此说明. ・
7 1 ・ 张灼端: 液货船的危险区域与电气设备选用 图2 闪点低于60℃液货船危险区域示意图 保证对危险处所保持正压状态就有可能作为例外处 理. 对于第(5) 条的规定, 若能防止货品、 蒸气散逸 到这些处所就可除外. 如货物采样管具有关闭阀或 类似的设备, 防止与任何危险区域连通, 且探测设备 的排气是在规定的危险区之外, 距潜在点火源至少 3m 以外直接排入大气中, 则安装气体探测设备将 不会使该安装处所成为危险处所. 同样, 只要采取适 当的预防措施(如双壁管道及通风, 气体检测, 惰性 气体设备等) , 则这些处所就不认为是危险处所. 对于毗邻于液货泵舱或液货压缩机舱的封闭或 半封闭处所, 若由气密甲板或气密舱壁隔开, 并且有 适当的机械通风的情况下, 则不认为是危险处所. 若有开口通向危险区域的, 带有自动关闭装置 的气密闭合设施或气密门的区域, 若要作为非危险 区域的话, 可采用再加一道气闸保护, 气密门并设有 自动关闭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