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9-07-05 |
2013 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切实保护 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数量真实、质量安 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 湖南、广西
5 省(区) . 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 由省级人民政府 自主决定. 第三条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32元, 以2013年生产的 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 (GB1350-2009)执行,即: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 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 47%).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2013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 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 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 非标准品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 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粮发〔2010〕
1 178号)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
5 个早籼稻主产 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 (1)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 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
(2)上述
5 省(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
(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
7 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 公司(或单位) . 第五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照 有利于保 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 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委托 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 册登记并通过当年的工商年检;
在农发行开户;
有一定规模的自 有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和人员;
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
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 誉;
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三 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
安全生产制度健 全,相关设备齐备完善.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中储粮直属库、 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 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粮 食企业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发挥国有企业的主渠道作用. 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与地方粮食部门沟通,充分利用 现有仓储资源,以县为单位,每个县内委托收储库点仓容总量应 与当地最低收购价早籼稻预计收购量相衔接. 为保证收储早籼稻
2 的储存安全,降低损耗,保持品质,一般情况下对最低收购价早 籼稻不搭建露天设施储存.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中储粮总公 司审核确定,并由中储粮总公司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在收购启 动前将当地所有委托收储库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当地 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 实际收购过程中出现委托收储库点仓容不足或委托收储库 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 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应 及时通过安排县内集并或适当增设委托收储库点解决. 增设的委 托收储库点名单,要在其开始收购活动前公布,并抄报国家有关 部门和单位及相关省级人民政府.采取上述措施后仓容仍不足, 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 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 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区)分行研究测算本省(区)预计搭建 总量,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 一要求,合理设置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 备.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与中 储粮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相互衔接. 执行最低收购价收储库名单确定后, 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地方 储备粮管理公司 (或单位) 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本预案的有关 规定和收购合同进行收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