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7-05 |
7 条约定的疾病或达到疾病状态 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8.4) ;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8.5) ;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遗传性疾病(8.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8.7) .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8.8)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检查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3.2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 核定: 在材料齐全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申请,我们将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受益人反馈理赔决定. 在材料齐全后,对10 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或不能确 定给付金额的申请,我们将在第
10 个工作日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受益 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 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 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3.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它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4.1 附加合同效力的中 止 若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随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我们 不承担保险责任. 4.2 附加合同的效力恢 复 若主合同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随即恢复.
5 合同效力终止 5.1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 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终止;
(2)本附加合同满期;
(3)被保险人身故;
(4)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 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 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
3 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如果您故意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 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 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