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9-07-06
FCRI(2014-15)9 财务委员会参考文件2013-14 年度非按核准收费表支付外判案件的法律费用引言在1981 年10 月14 日财务委员会(下 称「财委会」)会 议上,委员把权力转授予当时的律政司(即 现时的律政司司长)和 法律政策专员,以便他们在委聘私人执业大律师办理非常复杂或冗长的案件时,可与有关大律师商议并批核较高费用;

以及把非按核准收费额支付费用的事务外判予专业人士处理时,与有关专业人士商议并批核所需费用.

在同一会议上,当局同意定期向委员提交报告,列出所议定和批核的费用款额.本文件载述律政司在2013-14 年度用於非按核准收费表支付法律费用的外判案件开支.2. 一直以来,律政司都是根莆岷俗嫉氖辗驯1,或在特定情况下以议定的费用把若干刑事和民事案件外判.把案件外判主要是为了应付工作上的需要.一般来说,律政司会在下述情况下把案件外判-(a) 需要专家协助,而司内并无所需人才;

(b) 司内并无合适的律师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庭;

(c) 因涉及司内人员而需寻求法律意见或进行法律程序;

(d) 考虑到连贯性和减低开支的需要,举例来说,唯一熟悉案情的司内人员在需要办理有关案件时已转为私人执业;

以及(e) 基於案件的大小、复杂程度、工作量和所需时间而认为有需要把案件外判.1在2003 年6月13 日财委会会议上,委员批准行政署长运用获转授权力调整核准费用,但调整幅度不得超逾丙类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在同一会议上,委员亦批准把核准费用款额调低4.3%. 新款额已由2003 年7月4日起生效.在2007 年6月12 日,委员把批准调整核准费用的权力重新转授予民政事务局常任秘书长.FCRI(2014-15)9 第2页此外,部分刑事案件外判,是为协助在本地建立一支强大而独立的大律师伍,特别是为年资较浅的大律师提供实务机会,以及培育一批经验丰富的检控人员,以辅助司内人员的工作.此外,也希望藉此改变一般人的观念,认为刑事案件的所有检控人员必须是政府律师,而私人执业大律师则只可代表辩方出庭.附件1 3. 2013-14 年度的核准收费表载於附件1. 截至2014 年3月31 日的年度内非按核准收费表支付的法律费用4. 截至2014 年3月31 日的年度内,律政司把案件外判所支付的费用总额为328,695,346 元.有关开支在分目000「 运作开支」项下的分项数字如下-元支付雇用法律服务及有关的专业费用的款项(a) 按核准收费表支付费用的外判案件74,550,147 (b) 非按核准收费额支付费用的外判案件152,550,102 227,100,249 支付为解决建造工程纠纷提供的法律服务的款项(c) 为解决建造工程纠纷而外判的案件,所需费用非按核准收费额支付2101,595,097 开支总额328,695,346 附件2 5. 关於上文第4段(b)项,律政司委聘律师、会计师、专家证人、顾问和指定仲裁员办理各类事务,而有关费用并非按核准收费额支付.在2013-14 年度,这方面所支付的费用为152,550,102 元,涉及案件679 宗.详情载於附件2.

2 为解决建造工程纠纷提供的法律服务并没有核准收费额,因为建造工程或其他民事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性质各异,所以无法厘定收费额.FCRI(2014-15)9 第3页附件3 6. 关於上文第4段(c)项,律政司委聘私人执业专业人士专责办理与解决建造工程纠纷有关的各类事务,而有关费用并非按核准收费额支付.在2013-14 年度,这方面所支付的费用为101,595,097 元,涉及案件26 宗.详情载於附件3. 律政司2015 年1月FCRI(2014-15)9 附件1外判案件的核准最高收费额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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