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7-06 |
1 行政 许可 建设项 目用地 预审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 年8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建目可行性研究论证 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 对建设用地有关 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1998 年12 月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6 号发布,自1999 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
2011 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
2014 年7月29 日《国务 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一)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提 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 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 审报告. 【规章】 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16 年11 月25 日国土资源部第
68 号令,自2017 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由该人民 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 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预审. 1. 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 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 出预审决定,制作预审文件. 4.送达责任:制发预审文件;
信 息公开. 5. 事中监管责任: 相关业务处室 (科/股室)要积极配合和加强监管. 6. 事后监管责任: 监督预审文件 决定执行情况.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 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 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 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行政 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 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 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 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 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2〕74 号)第四点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