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9-07-06
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2015 年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募集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 发行概况

第三节 风险因素

第四节 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资信状况

第五节 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

第六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七节 财务会计信息

第八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九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十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十一节 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声明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第三章 募集说明书摘要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2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 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 人 ),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 )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公司债 券的必备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财务报告披露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 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不适用的,发行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调整,并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 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 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第四条 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实性描述语言,不得有祝贺性、 广 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并尽量采用

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 的方式准确披露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情况;

(二)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 事实依据应充分、 客观;

(三)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 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 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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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可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 外 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 本为准. 第五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 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募集说明书前后文进行 适当的技术处理. 对于发行人曾在公开发行或公开转让证券的募集说明书、 公 开转让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信 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以 免重复.索引的内容也是募集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中介 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特殊行业的发行人编制募集说明书, 还应遵循中国 证监会关于该行业的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第七条 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募集说明书摘要应忠实于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内容,不得出现 与全文相矛盾之处.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的募集说明书摘要篇幅不得超 过一个版面,最小字号为标准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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