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9-07-06

(五) 设置畜禽养殖场、 肥料堆积场;

(六) 堆放生活垃圾、 工业固体废物;

(七) 修建墓地;

(八) 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九) 毁林开垦、 全垦整地、 炼山;

(十) 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行为. 第三十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以机井 抽取地下水的单位, 应当做好水位、 水量、 水温、 水质的 监测, 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 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并抄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对报送的监测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有异常情 况的, 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水行政、 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报告. 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组织、 协调相关部 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从事 地质钻探、 隧道挖掘、 地下施工、 地下勘探等活动, 应当 采取防护措施, 防止破坏和污染地下水饮用水水源.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 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环境质 量标准. 开采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 应当遵守国家和自 治区有关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开采的规定, 防止水体污 染、 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 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发生. 除发生特别严重干旱或者供水安全事故需要应急用水 外, 禁止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 位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 范围内或者地下水资源匮乏地区的单位, 禁止开采地下 水作为自备水源.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以及周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完善城乡生活 污水、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积极推广沼气池建设, 改造化 粪池以及农村厕所, 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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